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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

雇工工地高空摔下致残 雇主和发包方均担责

2008-07-22 14:22:20 上传者 : SystemMaster

  雇工白某在受雇于张某为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建造车间厂房时从高空摔下,造成伤残,白某将张某、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张某被判赔偿白某各项损失22万余元,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白某诉称,其受伤是因二被告未提供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和强令冒险作业,导致自己工作时从断裂的大梁上摔下所致。 

   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带领工人干活,安全生产措施由公司提供,事故发生是因为被告机械制造公司提供的大梁断裂造成的,主要责任在于公司方;被告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辩称,原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公司建造厂房的工程承包给被告张某了,公司没有义务为施工提供安全设施,也没有强令原告去冒险作业,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只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曾承包被告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车间房建造工程,原告白某受被告张某的雇佣在被告机械制造公司的车间房建造工地干活,由张某为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07年9月26日施工期间,白某从高空摔下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白某不全瘫评为三级伤残,四处骨折评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白某跟随以张某为工头的施工队干活,以自己的技能提供劳务并从张某处获取报酬,二人之间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故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将建造厂房的工程发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4.同居时男方慷慨签约贱卖房 感情破裂后女方依约索房

  双方正值同居,情谊胜于金钱。苏先生签约将50万元买进的房产以16万元的价格贱卖给情人。不料在双方情谊破裂后,林小姐却认真地拿着约定要求苏先生履约交房。7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双方的《产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5万元,苏先生协助将产权变更登记为林小姐名下,过户税费由林小姐负担的一审判决。

  2002年8月,林小姐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之后,林小姐将此房转售给案外人张女士并于次年取得产权证。再后与张女士终止了转让协议,返还已收房款40万元,并支付补偿费10万元及装修和电器家具费1万元等共计54万元。此时,林小姐与苏先生关系甚好。于是,林小姐与苏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苏先生以50万元受让该房,其中申请银行贷款35万元。林小姐将贷款用于支付张女士房款和补偿款。2006年4月,林小姐与苏先生已经同居,双方卿卿我我,不分彼此,互签《产权转让协议》,约定林小姐支付苏先生16万元后,房屋产权仍归林小姐所有。2006年8月,苏先生向要小姐借款1万元,并表示最晚于房屋产权转让时还清。林小姐表示此借款可在16万元房款中扣除。 

  然而,时间将两人间的情谊渐渐消磨。林小姐多次要求苏先生按协议履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林小姐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该《产权转让协议》,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归林小姐所有。

  苏先生则认为,从林小姐处受让房屋合法有效。当时受让价格是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而购房贷款35万元确由林小姐用于支付第三人赔偿款,此后的贷款也由林小姐按期归还。在2006年4月签订转让协议时,由于林小姐情绪不稳定,为了息事宁人,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林小姐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故现在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于2006年4月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此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苏先生表示此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辩称理由,因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欺诈而签订此协议,难以采信。现林小姐要求双方继续按此协议履行,苏先生应当履行。林小姐应付房款为16万元,鉴于苏先生借款1万元,林小姐也同意此借款可从其应付款中扣除,为减少诉累,准许苏先生1万元借款从林小姐的应付款中扣除。在林小姐支付15万元后,苏先生应当协助办理系争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银行贷款余额仍由林小姐负责清偿。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林小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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