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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事务
关于绿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
2020-08-20 17:01:32 上传者 : admin
2015年9月14日,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2015年9月30日,威海中院指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绿洲公司重整案的管理人。
2017年1月1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祥度假公司”)、威海锦祥乐康家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祥家政公司”)、上海锦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祥健康公司”)重整,并于2017年2月23日裁定锦祥度假公司、锦祥家政公司、锦祥健康公司与绿洲公司合并重整,同时指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现名称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锦祥度假公司、锦祥家政公司、锦祥健康公司与绿洲公司合并重整案的管理人。
经管理人公开招募,荣成嘉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作为重整人参与绿洲公司合并重整案的重整,依照破产法相关程序规定,绿洲公司破产管理人拟定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7月16日,管理人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绿洲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大会进行表决。
管理人于本次债权人会议前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网站公布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债权表、重整计划草案及表决规则等文件,供表决权人提前查阅。根据管理人制定的绿洲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本次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方式采取线上表决即债权人会议当天通过网络表决、线下表决即债权人会议结束后非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根据管理人对债权人线上、线下的表决结果进行汇总统计,截止2020年8月20日,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另职工债权组、出资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均予同意。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管理人的上述汇总统计结果,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经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申请人: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0年八月二十日